陳冠希慾照風波從2008年1月27日延續至此,就算到了今天使用「陳冠希慾照」在GOOGLE新聞上搜尋依舊可以搜尋出109項相關新聞,報導這項新聞的「契而不捨」也算是在近期來說,相當十分努力追逐的新聞之一。
如果先拋開陳冠希這樣的名人身份,而來看待這件事,慾照的流入世面是因為陳先生在維修電腦時不慎流出,在加上被有心人士的散佈,以臺灣法律來說首先就違反刑法359條了,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正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而後的散佈在臺灣法律刑法235條,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因為不清楚香港法律如何,所以就以中華民國法律而言)。但實際上因為陳先生在加上相關入鏡的女性都身為藝人,使得這件事,完全偏離了違法的問題,而是偏向道德譴責的方向。
陳先生的名人身份,使得他「私人」領域變成了大家互相追逐的公眾議題,因為「公」與「私」的界線模糊了,加上「公眾有知的權利」,所以不斷的追出相關照片、相關藝人,嚴厲指責這一位犯錯的藝人,因為他不該拍慾照,不該如此笨的讓照片流到社會上,只是我們不談這位藝人受不受人喜愛,而是這件事,真的與公眾相關嗎?就算我們不知道他拍了慾照,會影響到大眾的權利嗎?記者被賦予了相當重的責任與期待,期待他們將不公不義的事件舉發,監督著這些擁有名、權、利的人們,可是監督這件事,有包括名人們的私生活嗎?的確,我們常常都會抱持著私生活不檢點的人,那這個人也肯定是不好的人,可是這非肯定也非絕對,將「公」與「私」的界線模糊了以後,我們常常無法更清楚的看待我們想要理解的事物,而是更加被模糊化了。
被模糊化的不僅僅是「公」與「私」的界線,同時也模糊了新聞與醜聞之間的界線,以陳冠希事件而言,是個標準的醜聞,卻不是一個值得我們每天被轟炸的新聞,但,的確是個會賺錢的新聞,商業下的媒體市場,在一來一往之間,新聞的價值逐漸被金錢所取代,也因此能夠賺錢的名人醜聞,跟不賺錢的專業新聞比起來,何不選擇賺錢的名人醜聞呢?只是這些小報媒體也不是省油的燈,也清楚的知道媒體的價值多半是來自於公共利益,所以也擅長在名人隱私議題的面前建構起公共利益的大帽子,這種類型的新聞在選舉期間更是大放特放。
「爆料」這樣一個行為已經成為全民運動了,在加上科技的進步,人手一隻手機就可以做到爆料的行為,當我們把爆料當作新聞的大宗的時候,記者的生存又在哪裡呢?當PTT的內容被記者有樣學樣的抄錄下來的時候,那記者又要怎樣寫屬於自己的新聞呢?我們極度走向小報媒體的同時,也才更驚覺調查報導的重要性,那是屬於記者的榮耀,也才是媒體被人認為有必須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