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報導是取決於內容,而非形式。在現今所看到的新聞事件中卻大多數打著調查的旗幟,利用隱匿的身分、隱藏的攝影去製造大多數的新聞,尤其是用在追星與名人身上,記者用這些方式去取得平常不易取得的畫面,讓被新聞記者鎖定的新聞主角們毫無防備的從頭到腳無所遁形,這些大部分都製作成影視、名人大搜秘但若是相對於社會有所價值的新聞事件就成了一篇難能可貴的「調查報導」了。

  「調查報導」本來就旨在揭發對社會大眾、國家安危有重大影響的事件,不容易著手調查,在調查的過程中若是採取被動的等待訊息,難以獲得有用的資訊,又如果以明目張膽的採訪方式又無法獲得正確的證據,因此必須使用隱藏的,讓調查與被採訪者處於ㄧ種沒有戒心、沒有防備而又自然的狀態,於是便可讓新聞事件者毫不掩飾其所作所為都被詳實的紀錄下來,成為報導的新聞素材。這看似是最佳的方法,因為沒有其他的方式,能夠讓被訪者能夠在告知被訪的狀態下還會依照最原本的行為去行動,但是卻涉及到了倫理的議題。

  因為採取的是一種欺騙的手法,利用了被採訪者對記者的信任,等於把記者看作是自己的關係人,記者在這種欺瞞的情況下已經等同於參與了新聞事件的本身,已經改變新聞的情境,也侵犯了新聞人物的權益,這樣就已違反了記者本身必須保持客觀,以第三者的角度來採訪新聞的立場,且同時記者又有何職權可以利用欺騙、說謊等形式對事件進行調查?

  在新聞的倫理上這是不被允許的,但對於「調查」卻沒有更好的辦法能夠去替代這種方式,於是更甚者就是採取付費取得新聞,給予受訪者ㄧ筆錢使他說出實情,但是金錢的介入卻會使報導趨向偏頗,因為這種付費式的取得資訊的方法可能致使有些人為了取得金錢而故意製造消息。不論是使用欺瞞、偷拍或是付費的方式都引發不同的倫理爭議。

  但是記者卻對於這樣的方式感到無可避免,為了揭穿對社會有危害之事,取得充分的證據必然必須有所選擇,使用這樣的方式是情非得已,所以我認為使用偷拍與欺騙的方式去取得新聞報導重點即在於必須性,新聞事件本身必須要對於社會大眾造成嚴重影響、具有公共性的討論議題才可以有限定的使用這樣的方法,在使用欺騙、隱瞞身份、隱藏攝影時更應該要注意是否得當,造成過度侵犯隱私,而且不可濫用。消極性的欺瞞也許是一種較好的方法,可能是隱匿自己記者的外在,但不改變新聞事件的型態本身,而是採取自己所見所聞的方式去紀錄,若是必須也會承認自己記者的身分。

  當然不論是何種方式的欺瞞都會造成對新聞事件者隱私權的侵犯,也會造成倫理上、道德上的疑慮,所以必須謹慎的思考,有必須有限度的評估取得新聞的方式,並對於採訪議題篩選符合公共社會利益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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