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報導之原則:

1.隱藏身分採訪→須在沒有其他方法可以取得真相之時,前提是與大眾利益有關。

2.隱藏式攝影機→是報導的工具,但更需要注意的是報導的內容。

3.付費取得線索→除非與公眾利益有關,否則決不能直接或是透過中間人付費給犯罪過程中的證人(或潛在證人),以取得故事或是資訊;除非與公眾利益有關,否則任何直接或間接的付費,都不能用在要求罪犯及其組織(包括其家人、朋友、同事)承認犯罪一事上。

        身為媒體工作者,最棘手的莫過於當調查揭發與職業道德有所衝擊之時。近幾年,台灣開始出現了許多假新聞或是遭到踢爆的新聞,有些在進行調查報導時,採取說謊等欺騙手法(如假身分、偷拍),以取得珍貴的新聞線索,這種情況並不是少數了,雖然有的時候必須透過這些非常性的手段才能獲得更多的資訊,但也有記者卻因此觸犯法律,必須承擔道德與法律責任。
        文章中提及1992年美國「獅子飲食」超級市場事件,美國廣播公司(ABC)派兩名記者以應徵工作為由進入此超級市場工作,並偷裝了隱藏式攝影機,拍攝超級市場內的衛生環境情形,並在全美的無線電視台播放。此事件震撼了整個社會,記者也挨告,但最後勝訴者卻是這家超級市場,記者則被以違反工作契約而敗訴。
        不只是美國,其實在許多地方都有類似像超市或超商遭記者偷拍而爆發的新聞事件。生活中的大大小小事,舉凡政治、社會、財經、民生等等,這些與人們生活切切相關的事物,若是可能有不利於人之狀況卻沒有受到注目,若有損失恐將難以收拾。
 
        偷拍並不是一項值得鼓勵的行為或風氣,但如果是關係到社會大眾的生活或牽涉人民社會利益的,在無法名正言順的進行採訪或被拒絕採訪的情形之下,為了提供證據或揭發事件,偷拍也許是必要的方式與最後的手段了。然而,調查報導要隱藏身分去蒐集證據資料,前提是必須在「沒有其他方法可以取得真相」之時才得以使用。縱使出發點是良善的,是為了揭發事情所以必須欺騙,但忽略新聞倫理也會造成不必要的麻煩與困境。尤其重要的,若真的逼不得以需採取欺騙手段,一定要保證是與大眾利益有關,或是公共性議題的,且要能夠負擔可能失去信任的風險。
        新聞的倫理爭議,取決於社會道德倫理,但說穿了社會道德也是多數人所賦予或共同制定的,選擇用非常手段取得新聞線索,界定其行為是「善意的謊言」或「惡意的欺瞞」的同時,是否更該讓人值得關注與評論的,是新聞的內容和用意及對社會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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